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遭遇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和《河源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河府辦〔2022〕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此《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各級職責。按照各級政府分級負責的原則,以規定的受理、審核、審批程序為依據,明確了新區民政部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的職責分工。
(二)進一步規范申請材料。按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的分類,明確了教育支出型對象、醫療支出型對象和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要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
(三)進一步細化臨時救助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明確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細化臨時救助標準。
(四)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明確新區民政部門及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及申請審批程序,設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明確相關部門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職責。
三、辦事指南
(一)受理機構: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二)申請條件:遭遇突發困難、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難的家庭。
(三)提供資料: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及授權委托書。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家庭成員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種)。支出型救助對象需提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辦理程序
1.一般程序:
(1)向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
(3)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4)核對通過,受理申請;
(5)開展入戶調查;
(6)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
(7)張榜公示3天;
(8)相關材料送新區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
(9)獲得臨時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個月。
2.緊急程序:
(1)接到有關部門、組織、公民報告救助線索;
(2)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主動核查情況;
(3)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實施先行救助;
(4)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5)救助后公示1年。
(五)辦理時間
1.一般程序:約13-15天。核對通過并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工作日內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完成入戶調查和審核,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張榜公示3天,新區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緊急程序:接到線索后立即核查辦理。緊急情況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3.如果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張榜公示期間出現問題或異議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實或進行民主評議,所需時間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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