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江東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2年3月15日新區管委會2022年第3次常務會會議審議通過,以河江東管〔2022〕8號公布,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現將《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背景
隨著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推進,國務院、省政府、河源市政府先后出臺了系列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4月1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河源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河府〔2021〕24號),自公布之日起,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體資格,有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河源市政府對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江東新區及鎮(街)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結合江東新區實際情況,起草《河源江東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
4.《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5.《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河府〔2020〕63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本規定適用于江東新區鎮(街)以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一)主要內容概況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本《規定》適用于江東新區鎮(街)以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本規定共九章,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規范性文件的定義,本《規定》的適用范圍,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工作部門職責,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等。
第二章基本規范。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具體步驟及流程,如: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的程序;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的內容等。
第三章起草和報送。明確規范性文件起草和報送的工作規則,如: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
第四章審核和審查。明確規范性文件審核和審查的工作規范及程序,如: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履行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等。
第五章登記和發布。明確規范性文件登記和發布的要求,如:統一編號、統一登記、統一發布等。
第六章備案審查。明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范圍和標準,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如:統一備案審查等。
第七章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對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序作出明確要求,如:設立實施后評估機制,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需作實施情況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實施情況評估,防止文件過時擾民。
第八章監督。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措施,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第九章附則,規定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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