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文件精神,更好地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生態文明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于做好2023年黃河流域以南相關水域春季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3〕1號)文件要求,現就江東新區2023年實施珠江禁漁期制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水域范圍
江東新區管轄范圍內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二)禁漁時間
從2023年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為期4個月)。
(三)禁止作業類型
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 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有進行漁業資源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需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違反禁漁期制度的非法捕撈行為,一經發現,新區農林水務局、新區行政綜合執法局將嚴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舉報電話
(一)江東新區農林水務局舉報電話:3133076。
(二)江東新區行政綜合執法局舉報電話:3133238。
(三)公安舉報電話:110。
河源江東新區農林水務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