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交費后四個小時發生事故,但保險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保險公司能否免責?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某財保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王某13.5萬余元。
2023年1月11日中午,趙某在某財保分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電子保單)。當日下午,趙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級傷殘。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趙某和某財保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某財保分公司辯稱,保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23年1月12日0時0分起至2024年1月11日24時0分止”,本次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不應承擔責任。而趙某一直堅稱合同是立即生效,對“次日零時生效”不知情。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某財保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13.5萬余元。
宣判后,某財保分公司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財保分公司采取電子投保方式,應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但其未舉證該證據。此外,某財保分公司未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沒有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不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廳函〔2009〕91號)要求的行業操作規范。本案中,趙某在給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時,案涉車輛已經脫保,某財保分公司在承保時應當是明知的,讓其按照“次日零時生效”出單,使案涉車輛在投保后至保單生效前處于運行風險,給道路安全帶來潛在危害,不符合交強險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設立目的,某財保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車輛不得脫保,一旦脫保就會給道路安全帶來潛在危害,無法實現交強險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維護交通安全的目的。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簽訂交強險保險合同時,其已與投保人對保險期間的“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盡到了提示或者特別說明義務且雙方已就保險期間協商一致,因此,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應適用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