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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強基】以案釋法丨8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來源:怒江紅會微信公眾號時間:2024-12-30 16: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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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保護未成年人  禁入娛樂場所

  案情簡介:2020年12月某派出所對轄區內某某娛樂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娛樂中心容留有5名未成年人喝酒娛樂,次日將案件移交至文化和旅游局,當晚20時10分執法人員依據職權進入某某娛樂中心,執法人員在收銀臺向現場負責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來意后對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當晚進入人員體溫登記本、查詢核實微信轉賬收入等證據,核實5名未成年人在該娛樂場所喝酒一事,并對某某娛樂中心罰款一萬元。

  以案釋法: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加大對歌舞娛樂場所違規接收未成年人的查處力度,切實凈化歌舞娛樂場所的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案例二

  學校失職父母失責  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初中生胡某在上體育課時摔到了腿,以為沒有大礙的胡某并沒有告訴老師,只讓同學攙扶回了教室。放學后來接胡某的媽媽以為孩子只是小問題,也沒有引起重視,直到第二天才發現胡某疼痛嚴重,立即送到醫院。但為時已晚,胡某摔傷時已經骨折,因沒有及時就醫,骨頭缺血導致壞死,最終沒能完全康復,經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胡某父母將學校告上法庭。該案經法院審理后,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及相關事實,認定學校和監護人各承擔賠償責任的50%,學校承擔近8萬元。

  以案釋法:胡某在上體育課時被同學攙扶回到教室的異常表現,并沒有引起體育老師的注意,體育老師也沒有采取相關措施,說明學校管理存在失職。同樣,胡某的父母在發現孩子的異常情況后并沒有引起注意和及時帶孩子去醫院檢查,說明存在監護失當,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三

  父親毒打幼子  剝權判刑悔終生

  案情簡介:程某(女)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生子李某程(1歲)。因李某程哭鬧,李某在喝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頭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積液,左額葉、左顳葉腦挫傷,經鑒定為重傷二級。某基金會對李某程及程某展開救助,為李某程籌集部分醫療及生活費用,與程某簽訂《共同監護協議》。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復,程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李某對李某程的監護人資格,后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以案釋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時終止不合格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家庭傷害,提供安全庇護,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四

  校園欺凌案

  案件:2021年8月14日,有網友發布視頻稱,安徽歙(shè)縣有多名女生在廁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視頻中先后有兩名女生站出來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連續擊打20下,打完后還慫恿其他女生,并稱“出了事我扛著”。過程中有女生幫忙計數,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攝。后經歙縣警方調查,網傳未成年人欺凌視頻內容屬實。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王某某等10名違法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以案釋法:

  在校園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會付出代價。

  未成年人犯罪,會輕判但不等于不判。簡單以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應該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周歲。

  還有人認為不構成刑事責任就沒關系,這種觀念也是錯誤的。實際上,校園欺凌者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等處罰,必要時送專門學校或由政府收容教養。

  民法典對校園欺凌有新規定,具體體現在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中,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例五

  撞傷兒童離開遇阻猝死案

  案件:2019年9月,郭某某騎自行車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孫某見狀阻止意欲離開的郭某某,并與其發生爭執。郭某某情緒激動,被物業公司保安勸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臟驟停死亡。郭某某家屬將孫某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河南信陽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內,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且行為目的是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過失,不承擔侵權責任;保安的履職行為與郭的死亡亦無因果關系,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河南信陽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內,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且行為目的是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過失,不承擔侵權責任;保安的履職行為與郭的死亡亦無因果關系,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明確是非對錯,提供正確的行為指引,有利于鼓勵公眾見義勇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六

  家庭暴力案

  案件:

  2021年8月1日,寧鄉市某微信群內,一個小女孩被虐待的視頻引起了當地派出所的關注。8月2日,小女孩的父親徐某自動向寧鄉市公安局投案。

  經查,2019年7月,希希(化名)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3歲的希希跟隨父親徐某生活。2021年5月以來,徐某以女兒希希在超市弄壞玩具、小偷小摸、調皮搗蛋為由,多次用手、衣架、木棍等對希希的四肢進行毆打,用小剪刀刀尖扎希希右手手臂,造成希希四肢多處紅腫受傷,右手手臂多處留下血痂。經鑒定,希希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希希青紫的手臂

  2022年1月,寧鄉市人民檢察院以徐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月18日,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22年2月10日,在寧鄉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下,希希的母親李某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希希撫養權的申請,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同時向該院發出了《支持起訴書》。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支持意見理由充分,于法有據,予以采納。根據徐某的具體情況及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希希變更由母親李某撫養,徐某從2021年9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希希撫養費,直至希希年滿十八周歲止。徐某在撫養關系變更后,在不影響希希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享有探望權,李某對此應予以協助。

  以案釋法:

  子女由誰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等家庭暴力行為。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利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參與訴訟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1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七

  兒童用家長手機充值游戲案

  案例:

  2021年9月,岳陽的安安(化名)趁爸爸不注意,用他的手機玩了幾款游戲并進行了充值,5天時間共花掉了8828.14元,其中,主要的收款方為廣東天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安安的父母說,他們對此并不知情。直到9月11日,安安的爸爸才偶然發現銀行卡里的余額不對,這才知道8000余元全被兒子用于游戲充值了。安安的母親成女士稱,此前他們聯系了平臺客服,也提交了各種相關資料,但得到的答復一直是“審核中”。

  以案釋法:

  未成年人充值網游,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因為未成年人屬于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追認,充值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孩子為游戲充值的,需要經家長的同意,追認,充值行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為游戲充值后,如果家長不追認的,游戲公司就需要退還充值的款項。同時,家長在要求退款時,要有證據證明充值行為是未成年人操作的,比如相關的監控視頻或者人臉識別記錄等。

  案例八

  未成年人紋身事件

  案件: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間,15歲的戴某某陸續三次到李某所開的“復刻刺青”紋身店進行大面積紋身。其中,第一次紋身系戴某某為了覆蓋其身上原有的紋身,第二、三次紋身的圖案有手臂上的花、樹葉、手槍,支付費用1135元。戴某某父母發現其紋身后,為避免對戴某某辦理入學造成影響,戴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到長沙某美容醫院簽訂協議并進行紋身清洗,共花費18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退還戴某某紋身費用1135元,并判決李某賠償戴某某的紋身清洗費用12600元。

  以案釋法:

  紋身屬于在人體皮膚進行侵入、改造的行為,具有難復原、易被標簽化等特質,尤其是未成年人,進行紋身可能對其日后入學、就業、參軍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對于涉及未成年的紋身活動應依法加以限制。

  李某作為專門從事紋身的經營者,明知紋身直接構成對身體的侵入、改造,在未確認戴某某系成年人,或戴某某雖系未成年人但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即對戴某某進行紋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一方面,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的監護管理,引導其合理看待紋身,另一方面,紋身從業者應提高社會責任感,堅守道德底線,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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