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一些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擔責事件的影響下,部分學校為了確保學生安全,開始出現“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課間也不讓孩子出教室”的極端現象,這讓很多家長感到擔憂。學生在校發生安全事故,應該如何確定學校的責任?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校園人身損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級的小徐跟隨老師和同學們一起放學下樓,男女生兩排隊伍在從三樓下至二樓的過程中,位于隊伍后部的小徐在樓梯臺階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樓梯間的平臺轉角處,牙齒磕到了墻面。帶隊老師發現小徐摔倒后,立即聯系家長并陪同送醫。經醫院診斷,小徐有一顆牙齒折斷、唇挫傷擦傷。
小徐父親認為,放學過程中,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已經產生的醫療費633.07元及后續治療產生的醫療費,并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合計8萬元。
學校則認為,已在課前課后常態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強調“上下樓梯,按序行走”等內容。樓梯等學校設施場所亦不存在導致小徐受傷的缺陷。
受理本案的合議庭首先勘驗了事故現場,隨后運用VR技術對事發現場進行還原,并在庭審中演示播放,要求雙方陳述事發經過。小徐父親無法明確指出學校事發時存在的具體過錯,而學校結合VR闡述了事發時帶隊老師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過程以及事發當場帶隊老師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經過。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法院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小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亦非學校過錯行為導致。學校提供的《專題教育記載表》上載明學校每周都會開展安全衛生教育;事發地點的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
在小徐受傷后,學校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就醫、配合調查事發經過,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心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小學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易發生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負有責任。本案中,學校已常態化進行校園安全教育,學校設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時學校在第一時間發現事故、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學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人大代表點評
學?!笆欠癖M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定其是否存在過錯進而應否承擔責任的重要標準,本案中,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校園安全是學校管理的重點難點,而實踐中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可能會導致部分學校為防止事故發生而限制學生自由活動,阻礙了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本案通過具體司法實踐,以“小案例”闡釋“大道理”,明確通過審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職責來厘清校園安全事故中學校的權責,把“孩子雖在校,家長也有責,校園安全須共同守護”的理念落在實處,理性守護校園安全。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因任何原因受傷,都是我們不愿看到的。為了減少類似現象發生,本案通過司法裁判的力量,讓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達成統一。只有學校、家庭、社會協同努力,才能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