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宣傳教育 】
那些有關誠信的法律法規
#什么是誠信#
誠信
是人類千百年傳承下來的優良道德品質。
誠信既是個人道德的基石
又是社會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條件
不僅如此
誠實守信原則
還在我國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眾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規定
那你都知道哪些呢
快來跟著小編一起學習吧!
法律規定的誠信條款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條款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合同履行中的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條: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法規規定的誠信要求
01 征信業管理條例
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02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提高政府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保障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統一建設運行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政府部門應當統一企業信息數據標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企業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和互聯共享,記于企業名下,形成企業信用檔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專家表示,條例有助于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04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共7章72條,覆蓋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個方面,為保護市場主體權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的投標人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七十八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09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十六條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10 征信業管理條例
要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違反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將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