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回應學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裁判要點 1.與父(母)的未婚同居者處于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家庭成員”。 2.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嚴重暴力,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將該傷害行為獨立評價后,其他虐待行為仍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并罰。 3.對于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案件,認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應當綜合考量殘疾等級、數量、所涉部位等情節,以及傷害后果對未成年人正在發育的身心所造成的嚴重影響等因素,依法準確作出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親。劉某某離婚后,童某某由劉某某直接撫養。2019年11月,劉某某結識被告人陳某某,后戀愛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因童某某與父親視頻聊天而心生不滿,遂對童某某實施打耳光、踢踹等行為,為此,劉某某將童某某帶離陳某某住處,并向陳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陳某某來到劉某某住處,因分手之事遷怒于童某某,進門后直接將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對童某某頭部、身體、腿部猛踹數腳。次日,劉某某帶童某某就醫治療。童某某被診斷為:額部挫傷、頦部挫裂傷。此后,為躲避陳某某,劉某某帶著童某某到朋友家暫住。其間,陳某某多次向劉某某表示道歉并請求原諒。同年3月20日,劉某某與陳某某恢復交往,并帶著童某某搬入陳某某住處生活。 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經常無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種借口,通過拳打腳踢、洗衣板毆打、煙頭燙等方式傷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體多處受傷。陳某某還經常采取讓童某某長時間跪洗衣板、吞煙頭、凍餓、凌辱等方式體罰、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作為童某某的母親,未進行有效阻止,放任陳某某對童某某實施傷害和虐待,并時而參與,致童某某輕傷。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陳某某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認為水溫不適,陳某某遂故意將水溫反復調至最高和最低檔位澆淋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聽到童某某喊叫,進入衛生間查看,陳某某謊稱水不熱,劉某某遂關門離開。洗完澡后,陳某某將童某某帶出浴室罰跪,劉某某發現童某某身上被燙出大面積水泡,僅為其擦涂燙傷膏,未及時送醫治療。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傷口感染嚴重,二被告人才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后經他人報警,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童某某全身燒燙傷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面部燙傷遺留淺表疤痕素改變,殘疾等級為七級),另有五處損傷為輕傷一級(其中三處殘疾等級為九級)和五處損傷為輕傷二級。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療期間支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幣202767.35元。 本案案發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害人母親劉某某對童某某的監護人資格,將撫養權從劉某某變更至被害人父親,并聯系心理醫生定期對童某某進行心理輔導,協調解決其入學、生活困難等問題。 裁判結果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陳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幣202767.35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母親劉某某系同居關系,其與劉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處于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已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系。陳某某在與劉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毆打、體罰、凍餓、凌辱等方式,長期、頻繁地對童某某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為童某某的母親,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陳某某的虐待行為,一再放任,并時而參與,亦構成虐待罪。 在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采用煙頭燙、熱水淋、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傷害童某某身體,造成被害人一處重傷、十處輕傷等嚴重后果,所涉故意傷害行為不能為虐待罪所評價,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被告人劉某某作為童某某的母親,一再放任陳某某傷害童某某,并時而參與致童某某輕傷,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行為亦構成虐待罪,如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僅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并不能全面評價其虐待行為,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一般故意傷害案件,通常將六級以上殘疾視為“嚴重殘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體受損傷程度經鑒定為七級殘疾,但被害人身體不同部位遭受傷害造成多處殘疾(一處七級殘疾、三處九級殘疾),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極其嚴重。基于此,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經綜合判斷,將本案所涉情形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認罪認罰;而且,對于陳某某實施的熱水澆淋致童某某全身燒燙傷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殘疾等級為七級)的行為,劉某某并未直接參與。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