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約車、“順風車”
在為人們的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時
也存在著一些交通安全風險
近期
云南省紅河州紅河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因乘坐“順風車”
而引發的六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在乘坐“順風車”時
如不幸遭遇到
交通事故的傷害
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基本案情
被告楊某為貨車司機,被告許某長期開“順風車”。事發當日,被告楊某駕駛輕型自卸貨車與被告許某駕駛的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許某車上的9名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乘坐許某車輛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許某及二人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云南省紅河州紅河縣人民法院受理李某、郭某等人提起的訴訟后,因該六件案件均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發所致,根據法律規定承辦人將六件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審理查明,該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許某負次要責任,其余當事人無責任。被告楊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險種,被告許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險種。被告許某駕駛的車輛登記為家庭自用車輛,但被告許某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情況下,自行將該車作為營運車輛使用,用于跑“順風車”,事故當天受傷的乘客均為乘坐“順風車”的人員。該起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中一人五級傷殘、一人八級傷殘、兩人十級傷殘,起訴的六名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0多萬元。
裁判結果
根據被告楊某和被告許某的過錯程度,對六名原告的損失作為侵權人被告楊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許某承擔30%的責任。因被告楊某應該承擔的損失未超出其為車輛投保的保險的理賠范圍,最終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許某駕駛的車輛雖也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但因其將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在未取得車輛運營證的情況下從事營運活動,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相應的賠償全部由被告許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網約車司機、順風車司機在將車輛用作運營車輛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損失。同時,需要出行人員在選擇乘坐的交通工具時,應秉持謹慎的原則選擇合理的交通工具,以免增加出行風險。遵守交通規則既是守護每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是守護每一個人的幸福未來,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自己的責任,用實際行動參與到交通安全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