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fā)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以及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zhèn)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guī)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fā)證? 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確權登記發(fā)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5.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么?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qū)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guī)定限額。 6.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xù)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7.為什么開展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可以有效規(guī)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8.發(fā)證工作對農民群眾有什么好處?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權,強化農民群眾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于在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農業(yè)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wěn)定的產權關系,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lián)系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fā)農民保護耕地、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為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9.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fā)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說明等; 4、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xié)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怎樣認定村民“一戶一宅”的問題? 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系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11.如何規(guī)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依法確定給本農民集體成員: (1)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相關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guī)定確權登記發(fā)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2.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13.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14.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發(fā)證?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對符合發(fā)證條件的辦理登記發(fā)證,不符合條件的不準辦理。 15.“小產權房”可以發(fā)證嗎? 小產權房屬于違規(guī)違法用地。《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guī)定,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guī)用地合法化。小產權房發(fā)證既無法律基礎,也無政策支持,更與我國的土地制度相違背,所以小產權房不能發(fā)證。 16.城鎮(zhèn)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根據《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要求:“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zhèn)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17.村民在出賣房屋后,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8.父親房宅能否贈與兒子? 可以贈與,但父親不可再申請宅基地,兒子也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的規(guī)定。親兄弟之間贈與也照此辦理。 19.新農村建設分配的宅基地能否發(fā)證? 新農村建設是在原舊村址上實施新村建設,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辦理宅基地申報,經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在耕地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如果已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xù)的,可以申請確權登記發(fā)證。 20.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土地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fā)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21.農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xié)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22.“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tǒng)計,不登記發(fā)證。調查統(tǒng)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