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在戀愛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海淀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于2014年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均已見過對方家長及親友,開始準備結婚事宜。趙女士提出要購買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屋,購房款450萬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買房時趙女士稱,若不將房屋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她名下,她就不結婚。王先生為結婚只好同意。雙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趙女士返還房屋產權,趙女士拒不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女士辯稱,其與王先生不存在婚約,涉案房屋50%產權也不是彩禮,其也支付了一定購房款,房屋的產權比例是其與王先生自愿約定的結果。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所有,是行使撤銷權,但該房屋已經過物權公示,不具有可撤銷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看,趙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王先生在明知趙女士的出資情況下,在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時還將房屋的50%產權辦至趙女士名下。其雖主張該50%產權是作為彩禮給了趙女士,但針對該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女士亦予以否認。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實際締約婚姻為前提的情況下,產權比例與出資不符的部分應視為王先生對趙女士的贈與。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所有的請求,實際是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趙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產權是在2016年,而雙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權已消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男女在戀愛期間給付財產的目的不盡相同,不能將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全部認定為彩禮,一概都要返還。對于是否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財物,應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在與趙女士戀愛期間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各占50%份額。王先生雖主張登記在趙女士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趙女士應當予以返還,但在趙女士否認涉案房產份額屬于彩禮的情況下,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故法院對于王先生的主張不予采信。同時,婚約彩禮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習俗,有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舉證責任時可參照當地風俗習慣、居民生活水平綜合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