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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簽下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還要贍養老人嗎?法院判了!
來源:智慧普法平臺時間:2021-09-18 15:16:37

  因矛盾與父親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協議,之后子女還需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嗎?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斷絕父子協議無效,子女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案情回顧

  簽訂不贍養協議,母親反悔起訴

  1993年4月,原告徐某及其丈夫與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見證下,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簽訂協議的當日,余某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帶著新婚妻子離開了父母,此后再未盡人子的義務。

  2020年初,徐某丈夫身體狀況出現問題,動了兩次大手術,住院數次。期間,其余4個兄弟去請余某,希望他能去看望父親,并以此緩和父子關系。但余某均以協議為由,拒絕探望父親。

  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紙訴狀將余某起訴至開化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贍養費3000元及承擔五分之一醫藥費。

  爭議焦點

  協議都簽了,也沒分得財產,為什么還要贍養?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聯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調解,緩和雙方關系,但余某態度異常堅決,辯稱自己已簽訂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約定不繼承父母遺產、不負擔父母在世一切費用、由其余4個兄弟照料,因此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可協議免除

  開化法院審理后認為,尊重和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因父母經濟能力較好或子女經濟困難、其他子女進行了贍養而予以免除。

  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老年人合法權益,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作為子女仍需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遂依法判決余某每年支付母親贍養費3000元,并承擔五分之一醫藥費。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自然血親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報、協議等方式予以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訴訟。但養子女是被養父母撫養成人的,即使解除了收養關系,養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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