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市的郭先生,邀請好友李先生到家中吃飯,兩人共同飲酒。飯后,李先生駕車載著兒子離開,郭先生進行了勸阻但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李先生駕車離開后,車輛駛出道路與道路右側路燈相碰撞,造成李先生當場死亡,經鑒定,李先生屬于醉酒駕駛。
事發后,李先生的家屬將同桌吃飯的郭先生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60%的責任,索賠60余萬元。6月6日,記者從廣元市利州區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郭先生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和酒水的提供者,明知李先生酒后要駕車離開,雖進行了勸阻,但勸阻并不徹底,因此存在過錯,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99968.4元。另外兩名同桌吃飯的人,沒有飲酒及勸酒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男子赴好友家宴后,醉駕出事故身亡
同車9歲兒子幸免于難
2020年8月19日18時許,李先生駕車帶著9歲的兒子來到郭先生家中,應邀在其家中吃飯,同桌吃飯者的還有郭先生的姐夫等另外兩人。吃飯時,李先生喝白酒,郭先生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當天21時20分許,李先生喝酒后駕駛轎車,搭載自己9歲的兒子,沿108國道由劍閣方向駛往廣元市城區方向。行駛至108國道1909公里550米處,車輛駛出道路與道路右側路燈相碰撞,造成當事人李先生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兒子并無大礙。
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先生心血采樣檢出乙醇,含量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先生在其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行駛至事故發生地點處,在行駛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當事人李先生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先生的家屬稱,李先生從外地旅游回來到自己開辦的石材加工廠巡視后,于當天18時許開車帶著自己的兒子回家吃飯,路過郭先生家時被其叫住,挽留李先生吃飯喝酒,因外出旅游好幾天沒回家,于是李先生說不喝酒,想回家吃飯,但郭先生再三挽留,李先生盛情難卻,只有下車帶兒子在其家吃飯、飲酒。吃完飯后,李先生要回家,但郭先生等人在明知李先生要駕車,卻并未進行勸阻也沒有履行照顧、看管、護送或及時通知其妻子的義務,在李先生醉酒的狀態下仍然讓其駕車離開,最終李先生出車禍身亡。
好友遭起訴索賠
法院判決:未采取有效措施勸阻,擔責10%
事發后,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屬支付了5萬元,但雙方針對賠償無法達成協議。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郭先生等人擔責60%,賠償60余萬元。
不過,庭審中,郭先生辯稱,當時是大家旅游完了以后回家,在群里聊天,李先生說在其家門口了,于是他出于禮節,就讓李先生到家里吃飯。吃飯時,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飯后,他勸李先生不要走,還拿李先生的車鑰匙,但沒有勸住。當時李先生離開時意識清楚,行為正常,不存在對于重度醉酒者無法走路等需要看護或者去醫院等情形。而且,郭先生表示自己作為飯局的組織應當承擔人道責任,其補償的5萬元也不予追要。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曾經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政處罰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酒后駕駛,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仍然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具有較大過錯,因此李先生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郭先生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和酒水的提供者,與李先生共同飲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駕車離開,其雖對李先生酒后駕車進行了勸阻,但勸阻并不徹底,最終因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發生,導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飲酒行為與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因此,郭先生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處理原則。綜合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各個因素及過錯程度,確定郭先生對李先生醉酒駕駛致死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同時,另外兩名同桌吃飯的人,沒有飲酒及勸酒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郭先生承擔10%賠償責任,共計賠償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據介紹,該案判決后,承辦法官為了確保案結事了,對該案件進行了案件回訪,促使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及時主動督促當事人實際交付履行,避免新的訴累。2021年5月25日,法官通知了該案的雙方當事人到庭,郭先生于當日一次性向李先生家屬付清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