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高空拋物,肇事者被判三年
桶、杠鈴、花盆從18樓扔下,造成兩輛車損毀,并造成小區居民心理恐慌。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蔣某有期徒刑三年。
江蘇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丹:拿的那個人家裝水的凈水桶,還有鍛煉的杠鈴,以及那種陶制的上面種有植物的花盆,從樓上扔下去。
11月19日,記者來到事發的江蘇無錫市某小區28號樓。據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肇事者蔣某家住在該樓6層,因為工作上不順心,他先后在2019年11月19日和27、28日晚,三次從18樓的樓頂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
在第三次案發后,公安機關通過小區監控視頻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蔣某。歸案后,蔣某對自己三次高空拋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今年四月,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蔣某提起公訴。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蔣某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拋物會涉嫌哪些罪名?
高空拋物的危害不言而喻。那么,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哪些法律和涉嫌哪些罪名呢?
從民事法律層面上來說,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的規定,與即將廢止的侵權責任法中第八十七條比較,有了重大改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第一塊是開宗明義,這一條高空拋物是一個違法行為,強調了實際上事件的性質,不單純是一個民事侵權,有可能是一個刑事犯罪。
最高法出臺意見: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或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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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其中要求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行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等五種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擬對高空拋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審稿的新一輪征求意見已經于日前結束。
對于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一直在調整和完善,法律層面有跟進,也需要我們從自身做起。所謂心情不好,宣泄情緒,絕對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拒絕高空拋物、墜物,只有全社會形成共識,我們頭頂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