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無需繳社保無效,解除合同補償不能少
來源:河源江東新區時間:2018-08-27 0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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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張某于2014年8月入職某餐飲公司,從事后廚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同時,雙方訂立了一份《社保補償協議》,其中約定,因本人原因,張某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每月社保費用折現為500元支付給張某,張某自行承擔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2016年7月,張某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公司認為,張某本人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現在卻反過來要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還要經濟補償金,其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故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發生爭議,張某遂向某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餐飲公司所訂立的《社保補償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后經過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張某將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補償返還給餐飲公司,餐飲公司依法為張某補繳社會保險費,并向張某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
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志強認為: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負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本案中,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社保補償協議》,張某每月獲得了更多的工資,公司也可以少承擔一些社保費用,似乎兩者都有利,但卻存在張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況下,無法獲得相應社會保障的巨大風險,從而最終損害個人、用人單位乃至社會利益。本案中,雖然張某有違“誠信”原則,但由于《社保補償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單位有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成立,故在張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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