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本府組織編制了河源江東新區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河源江東新區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面積1.6194公頃,擬征收土地位于臨江鎮澄嶺村澄嶺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土地總面積1.6194公頃,其中,農用地0.4540公頃(林地0.4540公頃)、未利用地1.1654公頃。按權屬地類分:
1、1.擬征收臨江鎮澄嶺經濟聯合社的集體所有土地1.6194公頃。其中,農用地0.4540公頃(林地0.4540公頃)、未利用地1.1654公頃。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具體見《河源江東新區2024年第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安排征收土地面積的10%作為留用地或者采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落實。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綜合地價的18%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22.0805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七、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轄區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自然資源管理或者征地拆遷工作股室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10月29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市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轄區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市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江東新區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河源江東新區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紅線圖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河府自然資審(7)〔2024〕68號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