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31日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河源江東新區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8)〔2023〕28號),同意將江東新區臨江鎮桂林村塘僚、月坡、潭頭經濟合作社,臨江鎮桂林經濟聯合社屬下的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3.100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批準用途:用于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東新區臨江鎮桂林村(四至范圍詳見征收紅線圖)。
三、被征收村及面積:臨江鎮桂林村塘僚、月坡、潭頭經濟合作社,臨江鎮桂林經濟聯合社屬下的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3.1006公頃(其中園地1.7702公頃、林地9.9390公頃、草地1.1708公頃、其他農用地0.2206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河府〔2023〕14號)。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執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參照《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府〔2017〕44號)執行。
五、征地補償支付對象及期限: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用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六、其他事項: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本土地征收公告期滿后,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就本公告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共10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河源江東新區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8)〔2023〕28號)
2.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
3.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府〔2017〕44號)
4.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河府〔2023〕14號)
5.河源江東新區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紅線圖
6.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河府自然資審(7)〔2023〕34號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河源江東新區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