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和《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河府〔2011〕97號,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河源江東新區東江東路(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在河源日報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和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間,無群眾來信來郵對該方案提出意見建議。10月20日江東新區管委會召開本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聽證會,充分聽取勝利、和平兩村群眾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被征收人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未涉及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
因《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府〔2017〕44號,簡稱<實施辦法>)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頒布的《實施辦法》對原《暫行辦法》的個別條款內容作了修訂。本辦依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河源江東新區東江東路(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相應作了調整并予以公布。
修改內容之一:《征求意見稿》中“二、征收補償、(二)征收補償方式、2.產權調換、(1)產權調換的原則與標準中的磚木、瓦結構的第一層按1:1.1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第二層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修改為“第二層以上按1:1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
修改內容之二:《征求意見稿》中“二、征收補償、(三)臨時過渡方式及其他補償中的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開發建設項目范圍內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整段修改為“2.征收項目范圍內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補償。”
修改內容之三:《征求意見稿》中“二、征收補償、(三)臨時過渡方式及其他補償中的6.征收產權登記為商鋪性質的建筑物,按其內部營業面積(廚房、衛生間、倉庫除外)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整段修改為“6.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憑證的,效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憑證等證明(含完稅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對于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含本數)以內的小型商鋪(不含農家樂、工廠、洗車場等),按照建筑物內營業面積(廚房、衛生間、倉庫除外)以不超過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給予補償,具體標準根據項目的區位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2)停產停業期限。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3)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經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認定為合法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它有關許可證件;3.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實際正在經營,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河源市房屋征收辦公室
2018年1月27日
信息來源:房屋征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