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和《廣東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養老機構管理與服務工作,確保養老機構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GB/T 35796—2017)、《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且在河源市行政管轄區內,為集中供養特困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公建民營和接受委托供養的其他養老機構。
第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轄區內養老機構的管理責任,確保機構內管理規范、安全穩定。
各養老機構履行機構內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本指引要求強化制度規范落實、完善硬件設施、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安全穩定。各養老機構應按照所在縣級民政部門的要求,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并報送相關臺賬、資料,完成臨時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養老機構實行院長負責制。縣級民政部門應定期對院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院務管理委員會由主辦單位代表、供養對象代表和管理服務人員代表組成,供養對象代表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
院務管理委員會由全體供養對象和管理服務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養老機構內重大事項、各項規章制度,對養老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監督養老機構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養老機構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監督院長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工作;
(四)調解供養對象之間的矛盾糾紛;
(五)組織協調供養對象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務管理職責。
第七條 各養老機構應落實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的基本要求。
崗位設置要求。養老機構應根據規模大小和功能定位,科學設置內部機構及崗位,明確工作責任。
1.管理崗位。管理崗位為承擔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包括但不限于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內設部門負責人崗位。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養老服務專業知識;養老機構內設部門負責人應具有相關資質及專業知識技能。
2.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為承擔專業技術工作職責、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護理、康復、社會工作、健康管理崗位。
3.工勤技能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為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包括但不限于養老護理、維修維護、保潔綠化、特種作業、消防設施操作、信息管理、檔案管理、接待管理、會計、出納、廚師、門衛、洗滌崗位。
人員配備要求。養老機構應根據入住老年人人數和能力狀況、服務質量要求,結合服務需求合理配備管理、專業技術和工勤技能人員,相應崗位人員應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1.養老機構管理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應根據機構規模、服務對象、老年人能力狀況、功能定位等進行合理配備,達到滿足運營管理的需求。養老機構應配備專職院長或副院長。
2.養老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應滿足專業技術服務工作開展的需求,配備要求如下:
(1)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宜配備專職醫師、護(師)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人員配備比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的有關要求。
(2)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與崗位相適應的有效專業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社會工作者、健康管理師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3)養老機構每200名老年人應配備1名社會工作者(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計算)。
(4)養老機構宜配備專職或兼職健康管理師。
3.養老機構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應根據機構規模、老年人能力狀況、入住老年人人數、服務需求、功能定位等進行合理配備,達到滿足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和服務工作開展的要求。其中,養老機構應按照實際入住老年人數量配備提供直接護理服務的專職養老護理員,配備比例應不低于下表規定的下限值要求。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和會計等應具備相應上崗資質。
第八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完善符合本院實際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敬老院管理服務公約、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供養人員守則、會議學習制度、請銷假制度、基礎資料歸檔立卷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在機構內醒目位置公布服務管理信息。
第九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基礎資料歸檔立卷制度,確保供養對象入住與健康檔案、工作人員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基建檔案等齊全完整、歸檔及時、保管安全。
第十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勤儉辦院的方針。
(一)嚴格遵守資金使用規范,特困供養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
(二)嚴格支出手續,入賬票據應有經手人、證明人和院長簽字,手續齊全,賬據相符。
(三)嚴格資產管理,建立物資出入庫賬目,定期清點,妥善保管,避免損失浪費。院辦經濟收入和社會捐贈的款物,要及時入賬,合理使用。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
(一)保持養老機構內環境衛生。劃分衛生責任區,保持院容院貌整潔、綠化布置合理。生產區無雜物和垃圾,生產用具堆放整齊;生活區布局合理,環境清潔宜人。每天清掃整理房間,室內地面、墻壁、門窗干凈整潔,無蠅、無鼠、無蟑螂;物品擺放整齊,室內清潔無異味。
(二)保持養老機構內飲食衛生。不購買、不制作、不食用過期、霉爛變質的食物;餐廳和廚房餐具、炊具等定期消毒,冰箱(柜)分開儲存生熟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樣;廚房工作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做好養老機構內個人衛生。定期換洗被罩、床單、枕巾等床上用品,供養對象需衣著整潔、干凈、無異味,督促對象經常洗澡、定期理發、剪指甲。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加強防火、防盜、食品、藥品及出入院等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健全24小時值班巡查、節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和隱患排查,每年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制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預案。
1.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突發事件類型、組織機構、職責分工、處置原則、處理流程、工作要求。
2.突發事件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食物中毒;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老年人自傷、跌傷、噎食、窒息、誤吸、走失、燙傷等。
(三)機構內電器、燃氣用具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對可能發生墜床、墜椅事故的供養對象,需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做好供養對象外出與探訪管理。
(一)建立供養人員外出登記制度,供養對象外出應辦理登記手續,未經請假,不得私自外出;失能、半失能供養對象外出須由院方安排專人或其親屬陪同。
(二)供養對象探訪管理工作應符合《養老機構探訪管理規范》(T/GDYLSH 4-2022)的規定,外來探訪人員入院嚴格遵守“規定時間、規定路線、規定地點、規定人員”的要求,并做好探訪登記相關工作。
1.做好親屬探訪工作。梳理老年人親屬探訪數據,建立除監護人以外的允許探訪人員名單。不在允許探訪人員名單內的親屬探訪,應充分征求老年人及其監護人的意愿。
2.非親屬探訪需做好探訪評估、探訪預約、探訪接待、探訪巡視、探訪送離等工作。
第十四 條養老機構應制定傳染病防控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做好防疫物資儲備;設置隔離間;定期開展傳染病防控宣傳教育;并對入住老年人適時開展心理疏導。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流行期間,嚴格出入管理,人員確需外出的必須佩戴口罩,并做好生活區域消殺工作。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做好機構內環境的完善和設施設備的配置與管理。
老年人居室應符合以下要求:
1.老年人居室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積不應低于6㎡,單人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0㎡。
2.老年人居室配置的各種設施設備應安全、穩固,若有突出尖銳的陽角應做軟包處理,床頭、浴室、衛生間應設呼叫裝置。居室及通道應設有夜燈和應急燈。
3.老年人居室內及其他非吸煙區域應禁止吸煙,若有需要,可設立吸煙區域。
(二)養老機構內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包括但不限于:無障礙出入口、安全扶手、無障礙衛生間、防滑地面。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的規定。
(三)公共區域應設置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文娛室等,并滿足:
1.餐廳布局合理,桌椅應完備、干凈整潔。應配備消毒柜、垃圾簍、防蠅設備、風扇等;
2.衛生間應設置坐式蹲位、殘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護設施,通風良好、無異味;
3.浴室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洗浴用水水溫應可調節,溫度適宜;
4.活動場所應設置固定的健身設施、設備,應設置固定座椅,設施、設備應符合老年人的體能心態特征;
5.文娛室應提供圖書、報刊、電視機、棋牌、樂器等;
6.應設置公共洗滌場所,配備洗滌用具;
7.室內活動場所應光線充足,配有文化娛樂用品;
8.室內宜配備房間空氣溫度調節設施。
(四)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五)養老機構需完成消防審查、驗收、備案工作,尚未通過消防審驗的養老機構不得收住老年人。
養老機構應按不低于國家二級防火標準配備消防安全設施、設備,水池、高坡、樓梯、陽臺等危險地段設置警示牌,安裝防護設施,并定期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設置安全疏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暢。
(六)養老機構應設置垃圾專門存放區域,并分類存放、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為供養對象提供個人生活服務。
(一)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不同季節的衣著和床上用品,衣著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據季節變換和氣溫變化及時調整更換。
(二)定期統一換洗床上用品(床單、被套、枕套),必要時隨時換洗,保持床面清潔。
(三)夏季提供滅蚊、降溫設備。
(四)對常年患病臥床特困供養對象實行專人護理:
1.提供送餐服務,按時為老人喂藥、喂水、喂飯;
2.協助老人定期換洗衣物;
3.幫助老人每日洗漱,定期洗頭、洗澡、修剪指甲、理發剃須;
4.定期清洗床上用品(床單、被套、枕套),必要時隨時換洗,保持床面清潔;
5.每日清潔居室,保持房間內無異味。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營養膳食服務。
(一)每周公布食譜,按時供應飯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葷素搭配,干凈衛生,盡量保障品種多樣。
(二)注意飯菜的保溫,一日三餐適時開飯。安排生日餐,法定節日和傳統節日加餐。
(三)根據老人需要或醫囑,制作普食、軟食、流食和特殊飲食。老人患病,要及時做適合老人口味的病人餐。
(四)嚴格執行食品衛生規定,確保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五)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為供養對象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一)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宜設立醫務室,并配置常用藥品、觀察病床、溫度計、聽診器、血壓計等診療護理設備,為供養(服務)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和康復訓練服務。
(二)協助有關部門保障特困供養對象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三)醫務室應嚴格執行國家醫療衛生規定,嚴禁出現醫療事故。
(四)每年組織一次供養對象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五)定期組織開展醫療保健和急救知識學習。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為供養對象提供心理服務。
(一)對新入住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入住適應計劃,幫助其度過適應期。
(二)注意了解掌握供養對象思想動態,及時防范和化解各種矛盾及糾紛。
(三)定期與供養對象談心,并作好個案記錄和談話周記,及時掌握對象心理,做好情緒疏導工作。
(四)定期組織在院對象參加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和老人喜聞樂見的文體娛樂、養生保健、益智活動、志愿服務等活動,豐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對危重老人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可視情發展院辦經濟,以副補院。
(一)養老機構可通過自辦、聯辦或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發展院辦經濟,增加收入。
(二)院辦經濟收入,用于改善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及擴大再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鼓勵供養對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給予適當報酬,以調動供養對象的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可視情優化拓展服務功能。養老機構可發揮專業資源優勢,輻射周邊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和居家上門服務。有條件的鄉鎮敬老院在滿足自身供養需求的前提下,拓展為具有服務性、指導性和支持性等綜合功能的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將服務范圍延伸拓展至村級居家養老服務站和居家老年人,并逐步為農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低償提供集中托養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養老機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河源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