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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來源:本網時間:2024-06-24 1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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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業務

  1.結婚登記業務

  2.離婚登記業務

  3.補發婚姻登記證業務

  4.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業務

  二、辦理依據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登記工作的規范》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辦理婚姻登記服務工作。

  三、受理條件

  (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3.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5.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6.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7.男女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登記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3.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4.男女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6.男女雙方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7.男女雙方均無重婚情形;

  8.男女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三)補發婚姻登記證受理條件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或婚姻登記證上的個人信息與現持有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婚姻狀況;

  3.當事人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或離婚;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加蓋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6.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受理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僅對涉臺、涉外(哈薩克斯坦、奧地利、墨西哥、荷蘭、波蘭、烏拉圭、德國、芬蘭、阿根廷)的公證事項出具證明。

  1.內地居民;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目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4.當事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

  (一)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3張2寸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合影紅底彩色照片。

  2.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二)離婚登記辦理流程和提供的材料

  1.辦理流程: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離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4)申請發給離婚證應提供的材料:①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②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③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④雙方當事人2張2寸單人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紅底彩色照片。⑤如當事人身份及信息變更的,需提供有權機關或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⑥《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或者該回執遺失的證明材料: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離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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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應提供的材料

  1.內地居民提供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4.如有證件信息或人員身份變更,導致現持有的身份證件上的信息與結(離)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5.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三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申請人提交2張大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四)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提供的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的,應同時提供離婚證件證明(喪偶證明)。

  4.申請人提交2張大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五、辦理機關/聯系電話

  辦理機關:河源江東新區社會事務局婚姻登記處

  辦公電話:0762-3133520

  監督電話:0762-313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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