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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中試基地在科學研究與產業轉化之間的橋梁作用,提升行業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完善河源區域科技創新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是指圍繞概念驗證、產品試制、產學研聯合攻關等小試、中試需求,對行業的科技成果進行二次開發實驗,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適用、成套技術而開展中間試驗的科研開發實體,是支撐產業鏈創新、助推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中試基地按照“市場配置資源、政府引導支持、堅持開放共享”原則建設,鼓勵納入備案的中試基地開放共享,面向創新主體提供中試服務。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指導協調中試基地相關工作。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中試基地的申報、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備案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申報備案的中試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試基地建設應當符合河源市產業發展方向。
(二)申報備案的主體或依托單位為在河源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三)具有必要的中試驗證設備、場地條件。具備工藝驗證、放大生產、產品檢測必需的固定場所,其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擁有行業內必要的通用計量檢測儀器和常規實驗設備,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任務必備的專用設備及配套設施,設備總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四)擁有提供中試服務相適應的人才隊伍。擁有本領域研發能力強、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有具備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中試熟化方案、工藝規程以及控制生產質量的能力的技術研發團隊,技術研發團隊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不低于技術研發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
(五)具備科學高效的管理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有對外服務的激勵機制,有明晰的對外服務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費標準,具有保護入駐中試基地小試產品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相關措施及制度。
(六)成果轉化服務業績突出。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中試熟化與產業化服務,示范引領作用突出;對各類創新主體提供開放化的中試服務,近三年累計中試服務收入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健全,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中試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備案申報表。
(二)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備案申報項目自評報告。
(三)中試基地或依托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含三證合一、五證合一)等復印件。
(四)中試基地場所條件、設備原值清單、人才隊伍資質及管理制度等佐證材料。
(五)開放中試服務清單、中試服務合同等。
(六)聯合共建協議或技術合作協議復印件。
(七)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第七條 中試基地備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發布申報中試基地備案的工作通知。
(二)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的申報工作,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核實,并依照本辦法擇優推薦。
(三)市科技局組織對申請備案的中試基地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擬備案中試基地名單。
(四)市科技局對擬備案中試基地名單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納入備案管理。
第八條 申請備案管理的中試基地,統一按“河源市XXX中試基地”進行命名,名稱中“XXX”為中試服務方向。
第三章 監督績效與管理
第九條 納入備案的中試基地若發生研究方向改變、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由中試基地及時提出申請,依托單位報縣(區)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十條中試基地采取“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考核管理機制。中試基地備案后,應按要求報送中試基地年度運行報告,市科技局每三年為周期組織對中試基地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納入備案管理的中試基地填報績效評價材料,并對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審核意見。評價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試基地績效評價表;
(二)中試基地工作總結、管理運營、中試服務績效等佐證材料;
(三)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對評價材料真實性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中試基地,可給予適當支持;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實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銷備案資格。
第十三條 納入備案管理的中試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銷備案資格:
(一)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無故不按要求報送年度運行報告等材料或不參加績效評價,或者連續2次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四)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已不再具備對外開展中試服務能力的。
(六)因(一)至(四)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備案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立項批準建設的中試基地,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25日開始實施,2026年9月25日失效。
附件:關于印發《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