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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2-009
河府辦〔2022〕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6日
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發展,貫徹落實《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河委發〔2018〕19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河源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主導、封閉運作、有償使用、嚴控風險”原則,由市財政分批安排總計3000萬元資金(首期到位2000萬元)設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融資專項資金”),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單筆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的貸款轉貸服務,主要用于協助我市轄內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法人企業或企業主按時轉貸,幫助中小微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轉貸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協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為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銀保監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定融資專項資金工作規劃、制度等;組織落實融資專項資金來源和組成;對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審議融資專項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融資專項資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轉貸辦”,設在市金融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一)市金融局(市轉貸辦)牽頭擬定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操作細則;負責設立融資專項資金專用銀行賬戶(以下簡稱“融資專項資金賬戶”)和會計賬簿,專戶接收、專戶存儲、專賬管理融資專項資金,本辦法實施期滿后將結余融資專項資金劃還市財政;負責與轄內有關銀行業機構簽訂融資專項資金合作協議;設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融資服務平臺”,設在市金融服務中心),由市融資服務平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具體運作;負責審批企業的融資專項資金申請。
(二)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落實融資專項資金,加強對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三)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要與市法院及業務合作銀行建立緊密聯系機制,提供綠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價值不足、閑置、糾紛等問題以及申請資料齊全的前提下,爭取1天內辦結融資專項資金項目的貸款抵押登記手續,實現解押、續押無縫對接。
(四)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銀保監分局負責對業務合作銀行的融資專項資金轉貸業務進行監督,協調解決融資專項資金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條 市融資服務平臺職責如下:
(一)在市轉貸辦領導下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的具體運作。
(二)審核業務合作銀行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與業務合作銀行、企業簽訂融資專項資金使用協議,按本辦法規定為企業提供融資專項資金服務。
(四)建立融資專項資金業務臺賬。
第六條 業務合作銀行職責如下:
(一)業務合作銀行是指辦理轉貸業務的銀行。
(二)與市金融局簽訂《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合作協議》并自愿履行協議義務。
(三)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融資專項資金安全。
(四)對轉貸客戶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判定其是否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將資料提交市融資服務平臺。
(五)愿意為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提供續貸服務,并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清償融資專項資金的責任。
(六)持續跟蹤融資專項資金走向,保證融資專項資金發放時全封閉運行,續貸貸款發放后即時將使用的融資專項資金轉入融資專項資金賬戶內。
(七)不將扶持對象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與企業資信評級掛鉤,不改變扶持對象貸款風險分類。
第七條 融資專項資金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及《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或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的企業主(實際控制人)。
(二)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企業或企業主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涉訴或查封凍結扣押情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及其配偶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涉訴或查封凍結扣押情形。
第八條 企業或企業主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用于轉貸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注冊地在我市轄內的法人銀行機構和注冊地在市外的法人銀行機構在我市轄內所設分支機構發放的貸款即將到期(或需提前還款)。
(二)必須用于償還、續貸投入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類貸款。
(三)參與融資專項資金運作的銀行機構須與市金融局簽訂《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第九條 企業或企業主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控制在業務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且單筆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融資專項資金僅用于申請企業或企業主還貸、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同一企業或企業主在同一年度內使用融資專項資金不超過3次、累計金額不超過4500萬元。
第十條融資專項資金供不應求時,由融資服務平臺按照首次申請優先、申請時間先后順序決定扶持對象。
第十一條 融資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或企業主應支付使用費。融資專項資金5天(自然日,含5天)內的使用費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計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計算),第6個自然日起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增加300個基點計算(計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計算)。如融資專項資金使用超過15天的,即時終止該筆業務辦理,業務合作銀行與企業或企業主應連帶支付該融資專項資金以及該融資專項資金占用期間的使用費,企業續貸或轉貸產生的問題和責任由企業和業務合作銀行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融資專項資金收益繳入融資專項資金賬戶,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融資專項資金可能出現的損失。
第十三條 融資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融資專項資金。企業或企業主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視同挪用財政資金,業務合作銀行在代為清償后有權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企業或企業主有上述相關不良記錄的,納入市有關信用檔案,且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融資專項資金(包括其同一控制人名下關聯企業),并取消其享受我市各項政府補貼補償政策的資格。
第十四條 業務合作銀行因過失和違約導致融資專項資金不能按期收回的,業務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取消該銀行機構當年參加我市各項先進榮譽評比和申請各級財政支持政策及資金獎勵的資格,并作為其日后參與地方項目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2019年5月18日印發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辦〔2019〕18號)按期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或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啟動修訂程序。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