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財政(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全省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資金使用范圍、對象項目和補貼標準
(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和本通知規定的支出項目,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各地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所需資金從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三)財社﹝2017﹞164號文所列補貼項目之對象范圍較省和各地現行規定窄、或補貼標準較省和各地現行規定低的,按省和各地現行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對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將就業補助資金用于財社﹝2017﹞164號文第十六條規定的相關項目。
(六)個人、單位按財社﹝2017﹞ 164號、粵財社﹝2014﹞188號、粵財社﹝2015﹞109導文和本通知等文件申領獲得的促進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或補助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申請單位確定,不受前述禁止支出規定的限制。
二、關于調整和新設的部分項目
(一)將崗位補貼調整為一般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
1.一般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公益性崗位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相關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補貼人員名單、符合條件人員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崗位招用人員情況的相關材料、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補貼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
3.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不合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享受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代為申領,發放至高校畢業生本人。
(二)新設公益性崗位社保個人繳費補貼
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勞動者,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同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資金由用人單位代為申領(需與公益性崗位補貼一并申領,社保繳納情況由受理機構直接查驗),發放至勞動者本人(提供個人銀行賬戶)。
(三)新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和省級示范性就業扶貧基地補助
2017-2020年期間,用人單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下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且簽訂勞動合同時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下同)半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建檔立卡貧困戶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補貼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 運作管理規范、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效應顯著的用人單位,可申請認定為省級示范性就業扶貧基地,省給予3 0萬元一次性獎補。省級示范性就業扶貧基地認定和獎補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四)新設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試點)和省級家庭服務培訓示范基地補助
有條件的地市可開展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試點。對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按不超過其為所招用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粵財社﹝2014﹞188號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社保補貼和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省認定一批省級家政服務培訓示范基地,每個給予不超過3 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發放辦法、省級家庭服務培訓示范基地認定和獎補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五)調整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鄢分內容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運行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以及粵財社﹝2014﹞188號文第八條、粵財社﹝2015﹞109號文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相關支出項目等。
1.關于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對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每年按不高于50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具體補貼金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籌確定。
2.關于就業失業監測補貼。將就業失業監測補貼標準提高至每年每個監測點不超過1500元。
3.關于政府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政府購買社會就業創業服務實施辦法和項目清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六)其他需明確事項
1.粵財社﹝2014﹞188號文第七條第(八)項“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和第九條“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不再實施。按照《關于開展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試點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056號)開展試點的地區可實施至試點結束。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領粵財社﹝2014﹞188號文和本通知規定的各類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特殊規定除外)。
3.同一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一般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4.公益性崗位社保個人繳費補貼和粵財社[2014) 188號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社保補貼可同時享受。
5.在國(境)外高校就讀的高校畢業生,申領面向高校畢業生的相關補貼時,除提供畢業證信息外,還需提供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
三、關于優化補貼申領服務
(一)優化補貼審核環節
壓縮審核環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審核各項補貼申請,并按規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財政部門支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不進行二次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加快實現與財政部門信息共享。
(二)推動補貼申領信息化
1.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需日j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通過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在審核補貼申請過程中,需查驗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要通過內部核驗、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驗,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2.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和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時,所涉及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或勞動力應提供由扶貧部門提供或開具的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材料,有條件通過貧困農戶信息系統查詢相關信息的地區,可用電子信息校對替代。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就扶貧證明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三)簡化相關證明材料。
1.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初創企業,按粵財社﹝2015﹞109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補貼時,無需再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
2.培訓機構組織在粵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參加技能晉升培訓,申領培訓補貼由監獄或戒毒機構出具含學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余刑(期)時間等內容的申領培訓補貼學員名單,不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戶口本),其他需提供資料按粵財社﹝2014﹞128號文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4﹞ 2295號)規定執行。
四、關于臺港澳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政策
符合相關條件的臺港澳居民,可同等申領相關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補貼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盛其他有效證件。
五、關于實施要求
各地要加強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管理,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對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對象范圍廣、計算基數經常調整的項目,要建立補貼標準定期動態調整機制,可結合本地區預算年度財政安排、申請者人數等,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依法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進一步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及時按規定公示相關資金使用情況,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
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94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8月27日